延边大学法学长春校友联谊会规则(试行)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本会命名为延边大学法学长春校友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弘扬延大精神,促进母校高水平大学建设;推进民主法治进程,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加强校友与母校间、校友与校友间联系,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会设顾问若干名,由校友推荐,从校友中产生。
第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从校友中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的产生需经出席校友大会的二分之一以上校友表决通过,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从校友中选举产生。
秘书长、副秘书长经出席校友大会的二分之一以上校友表决通过,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对外代表本会;
(二)召集和主持校友会;
(三)检查本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决定本会的其他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会长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上述职责,由副会长或秘书长履行会长职责。
第八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
(二)落实本会的决议;
(三)协调、组织开展各类联谊活动;
(四)落实本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校友联谊会;情况特殊的,经会长或秘书长提议,可随时召开。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遵守本会规则,自愿参加本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可成为会员。
(一)凡长春市内曾在延边大学法律或法学专业各个时期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二)凡长春市内曾在延边大学法律或法学专业各个时期任职过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第十一条 非本会会员但对延边大学或本会的建设与发展有较大贡献者,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对本会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规则;
(二)维护本会荣誉和会员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四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损本会荣誉及会员声誉的会员,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活动方式
第十五条 本会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社会实践和对外交流考察活动;
(二)开展帮扶等社会公益活动;
(三)开展各类联谊活动;
(四)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体育活动;
(五)建立和维护校友网络管理系统(Q群、微信)。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校友捐赠;
(三)各界捐赠。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费主要是在开展每次活动时,根据活动预算收取适当的费用。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情况在每年一次的校友大会上公布。